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近期三讀通過,加強對外投資審查機制並新增罰則,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針對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的計畫,經濟部表示,依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需事先申請審查,且無論修法前後,台積電最先進製程技術一定會留在台灣。
為防止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等條文於4月18日三讀通過,規定企業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時,須事前申請核准。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且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經濟部表示,相關子法完備後,才會報請行政院訂定正式施行日期。
台積電日前宣布將對美國再投資至少1000億美元,用於興建3座晶圓廠、2座先進封裝廠等設施。對於外界關注產創條例修法後,台積電海外投資案申請程序是否加嚴,以及是否須符合「N-1」規定(即海外製程技術須落後台灣一個世代),經濟部官員解釋,不論修法前後,經濟部都會依照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六項條件審查海外投資申請案,確保最先進製程留在台灣。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若國外投資符合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國家形象等六項情形之一,經濟部將不予核准。
此次修法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違反相關規定且未予以改正者,也可能面臨最高1000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