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修正案,加強對外投資審核機制,並新增違規罰則。經濟部重申,無論法規如何調整,台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企業若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必須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政府將禁止具有六種情形的對外投資,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以及破壞國家形象。
違反規定未申請核准即進行投資者,可處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期限內未改正或投資後出現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且未改善者,最高可罰1000萬元。
隨著台積電宣布加碼投資美國1000億美元,外界關注其海外投資是否需符合「N-1」原則,即海外製程須比台灣落後一個世代。對此,經濟部表示,政府會依據國家安全和經濟發展等因素審查海外投資案,企業也不會將不穩定的製程移至海外。
關於新法實施時間,經濟部將與財政部在6個月內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包括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定等事項,預計最快今年年底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