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近日預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修正草案,計劃將公務員委任官比率原則性降低5%,並改以薦任員額數作為簡任官比率的計算基準。此舉旨在提升簡任官與負責核心業務的薦任官比例,使機關用人需求更加合理,同時讓公務人員的陞遷機會更為公平。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三級;職等則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其中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正主要考量行政院組織調整及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後的組織修編情形,目的是使機關職務結構更加合理衡平。考試院官員指出,由於基層事務工作多已委外或資訊化,人力需求減少,因此原則上通案降低委任比率5%。對於工程、社會福利、航空站等攸關民眾生命安全且具高度專業性的機關,則擬進一步調降委任比率至10%或15%不等。
在簡任官比率計算方面,現行規定是以官等職等員額「總數」為母數,修正後將改以薦任官員額數作為計算基準。考試院舉例說明,若同層級的甲、乙機關各官等員額總數都是100人,但委任員額數分別為20人和40人,在簡任比率都是10%的情況下,甲、乙機關薦任員額數則分別為70人和50人,導致兩機關薦任官等人員陞遷機會失衡。新制度將使陞遷機會更加公平。
此外,考試院也將調整同層級機關不再按工程、行政等機關類別區分不同簡任官比率,確保公務員在同層級但不同類型機關的陞遷發展能以同一標準計算。修法還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訂定共用編制表的員額配置比率核算方式,採總量管制,打破同層級、同類型機關用人的限制,使人力資源分配更具彈性。
該修正草案將徵詢中央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意見並經充分討論後,報請考試院會審議通過,再會銜行政院共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