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國中男教師被控於111年6月底,帶剛從該校畢業的16歲女學生用餐後,以避雨為由將其載至汽車旅館,違反女學生意願進行性交。新北地檢署日前已依強制性交罪嫌將該名教師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內容,該名男教師與女學生用餐後帶她去溜冰,之後藉口避雨將女學生載到汽車旅館,並在女學生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強行性交。此事件後來在學校輔導過程中被揭露,校方隨即進行通報調查。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校方在女學生畢業後才接獲通報,立即啟動調查程序。調查期間,涉案教師因個人因素請假未到校。經性平調查認定性侵害屬實後,該名教師已被解聘,並議決終身不得聘用為教育人員,同時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系統。由於案情重大,教育局於113年7月2日主動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
雖然該名教師否認犯行,辯稱未曾前往汽車旅館,但受害女學生在警方訊問時明確表示曾遭該教師帶往汽車旅館,並在她以言語及肢體拒絕的情況下遭到侵犯。檢方調查發現,女學生曾向親人透露此事,且因此接受輔導治療。
檢方認為,該名教師身為性平教育工作者,本應保護學生,卻違背職責強制性交,且拒不認罪,顯示其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觀念,應予嚴厲譴責,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罰。依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