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近日公布新修訂的「中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將於5月1日起實施。這是繼2010年後,時隔15年再次修訂相關規定,適用對象包括港澳台居民。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學者邢福增分析指出,此次修訂將原有22條擴充為38條,並分為五章,最顯著的變化是增加了「國家安全」相關元素。新規明確要求境內外國人進行宗教活動時,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並接受中國政府依法管理。
新規定對外國人在中國從事「集體宗教活動」增設申請規定,並對宗教文化學術交流活動中攜帶入境的宗教印刷品、音像製品及其他宗教用品作出更嚴格細緻的規範。值得注意的是,「散發性宗教印刷品以及宗教音像製品」被明確禁止入境。
對於非中國五大合法宗教的外國宗教組織及其成員的交往問題,新規將審批權直接交由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並詳細列出申請條件及手續。
邢福增表示,新修訂細則將外國人在中國的宗教活動納入現有的宗教管控體制內,同時擴大法律責任指涉對象,甚至將一般民間商務交往也納入監管範圍。例如,若房東租賃房屋「為外國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也將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新規還加強限制外國傳教士在中國的活動,明確禁止「接受中國組織及公民宗教性的捐贈、組織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以及「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宗教活動」,進一步限縮宗教活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