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法實施已滿2年,明確禁止電子煙和未經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菸產品。近日南投縣一名高中生小陳(化名)因在網路平台刊登電子煙廣告,遭民眾截圖檢舉。南投縣衛生局表示,儘管小陳僅協助刊登廣告且未成功販售,仍依《菸害防制法》裁處20萬元罰鍰。
衛生局強調,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如電子煙),以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包括加熱菸)或其必要組合元件。違反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此外,使用這些非法產品者,將依同法第40條第3項,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鍰。
另一起案例中,一名國中生小旭(化名)在校內販售電子煙被查獲,依法應處20至100萬元罰鍰。但因該生未滿14歲,衛生局僅向其監護人發出通知函,要求確實督導避免再犯,並將此案列管追蹤。
衛生局指出,網路平台商品繁多難以管制,許多賣家以販售糖果、電子果汁等名義掩飾販售電子煙產品的事實,透過實體與網路渠道(包括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推廣行銷,引誘年輕人使用,危害公眾健康。衛生局呼籲民眾遵守「三不政策」: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民眾如需了解更多電子煙相關資訊,可至國民健康署「電子煙危害資訊專區」(https://ntshb.tw/hc04JaiQr)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