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清水區一棟近50年大樓於3月22日凌晨發生坍塌事件,促使台中市政府向中央提出檢討「爛尾樓」相關法規的建議。針對此議題,立法院法制局最新研析報告提出建議,認為一般住家也應比照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申報,若連續三次未依法申報,地方主管機關將可強制執行公安檢查。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台中坍塌的建物4樓以上已封閉,結構明顯龜裂滲水且年久失修,危及居住安全,卻未被列管,成為公安隱憂。報告中指出,「爛尾樓」通常指未能按計畫完工或不符建築法標準的建案,包括尚未完成建造無法入住的建物,以及如台中案例已完工但後續加蓋違建的情形。
針對尚未完成建造的爛尾樓,現行建築法規定工程中止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違者僅處9000元以下罰鍰,難以達到嚇阻效果。法制局建議參照都更條例,允許在達到一定比率的所有權人同意後,可由地方主管機關代為處分財產權,避免爛尾樓成為長期公安問題。
報告特別指出,台中坍塌建物的住戶多為低收入戶,以低價承租居住,若通報危樓被迫搬離,恐無力負擔新住所,這種居住不正義使建物成為「爛尾樓未爆彈」。
對於違章建築類型的爛尾樓,法制局建議修正建築法,使一般住家也應辦理公安申報,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檢查。若人力不足,至少應優先檢查30年以上老舊建築。此外,建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未依法申報達3次以上的建物,由地方主管機關強制檢查;拒絕檢查者可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可停止供水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