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買房時常聽到「下斡旋」,不少消費者對於斡旋金的定義並不清楚,有很多疑問,且一些房仲會說,下斡旋「代表買方想要買房的決心」。對於斡旋金,民眾會擔心會不會被騙?對此,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表示,買方別擔憂,作功課、搞懂斡旋金的意義才是關鍵,別誤會斡旋金的意思。
邱明芳說明,斡旋金並不是「定金」,斡旋金是買方表達購買意願,也就是展現誠意買房之用,絕對不是定金或簽約保證金,只有當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並正式簽約,斡旋金才轉為定金。
斡旋金無固定價碼,斡旋金的金額由買方提出,並與房仲或賣方協商,一般出價為房價總額的「1%~3%」。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而買房議價一定要透過斡旋金嗎?邱明芳說,斡旋金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而是房市交易中的慣例;如果想和賣方議價,除了透過斡旋金外,也可以選擇「無須付款的要約書」,兩者各有優劣勢,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
另外,斡旋金無固定價碼,斡旋金的金額由買方提出,並與房仲或賣方協商,一般出價為房價總額的「1%~3%」。邱明芳指出,特定情況下,斡旋金可以退回,但若賣方同意出價,但買方又反悔,則斡旋金會被沒收。邱明芳表示,如果有以下情況,買方可以取回斡旋金:1.議價書尚未送達賣方手中;賣方尚未同意買方出價(斡旋金尚未轉為定金);超過約定時限,仍未議價成功。
邱明芳表示,斡旋金不是房仲的佣金,房仲只是代為保管,這筆錢與房仲的服務費無關;如果最終買賣交易未成立,房仲無權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應該全額退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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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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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是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常見的一種商業慣例,它是買方表達購買意願的一種方式。以下是關於斡旋金的延伸知識:
斡旋金與定金的法律區別:根據民法第248條,定金是契約成立的證據,也可以作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斡旋金則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它純粹是交易習慣,是買方表示購買意願的一種方式。
要約書作為斡旋金的替代選擇:要約書是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正式購買提議文件,包含購買價格、條件等內容。相較於支付斡旋金,要約書不需要先付款,但可能缺乏斡旋金表達的誠意,賣方接受度可能較低。
斡旋金收據的重要性:支付斡旋金時,買方應確保取得正式收據,收據上應清楚註明金額、用途、退還條件,以及賣方接受出價後斡旋金轉為定金的約定。這是保障買方權益的重要文件。
斡旋期限的設定:在支付斡旋金時,買賣雙方通常會約定一個期限(通常是3-7天),在此期限內賣方考慮是否接受買方的出價。如果超過期限賣方未回應,買方有權取回斡旋金。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範:依據該條例,房仲業者代為收取斡旋金時,需開立收據並明確告知買方斡旋金的性質和可能風險。如有不當行為,可能違反該條例而受罰。
多方斡旋的情況:有時一個物件可能同時有多位買方提出斡旋,賣方有權選擇接受其中一位買方的出價。因此,即使付了斡旋金,也不保證一定能買到房子。
斡旋金保管方式:斡旋金理想的保管方式是由公正第三方(如地政士或律師)代為保管,或存入信託專戶,以確保交易安全。但實務上多由房仲業者暫時保管。
邱明芳說明,斡旋金並不是「定金」,斡旋金是買方表達購買意願,也就是展現誠意買房之用,絕對不是定金或簽約保證金,只有當買賣雙方達成共識並正式簽約,斡旋金才轉為定金。
斡旋金無固定價碼,斡旋金的金額由買方提出,並與房仲或賣方協商,一般出價為房價總額的「1%~3%」。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而買房議價一定要透過斡旋金嗎?邱明芳說,斡旋金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而是房市交易中的慣例;如果想和賣方議價,除了透過斡旋金外,也可以選擇「無須付款的要約書」,兩者各有優劣勢,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
另外,斡旋金無固定價碼,斡旋金的金額由買方提出,並與房仲或賣方協商,一般出價為房價總額的「1%~3%」。邱明芳指出,特定情況下,斡旋金可以退回,但若賣方同意出價,但買方又反悔,則斡旋金會被沒收。邱明芳表示,如果有以下情況,買方可以取回斡旋金:1.議價書尚未送達賣方手中;賣方尚未同意買方出價(斡旋金尚未轉為定金);超過約定時限,仍未議價成功。
邱明芳表示,斡旋金不是房仲的佣金,房仲只是代為保管,這筆錢與房仲的服務費無關;如果最終買賣交易未成立,房仲無權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應該全額退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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