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婚外情糾紛案件近日在新竹地方法院審結。張姓女子與已婚的陳姓男子發展不正當關係,法院認定其侵害配偶權,判決需賠償陳男妻子李女20萬元。
根據法院調查,陳男與李女於103年結婚。張女明知陳男已婚,仍於112年7月至113年3月底期間與其發展親密關係。兩人不僅在旅館多次發生親密行為,還一同出遊,有接吻、擁抱等親密互動。李女發現後向法院提出求償,要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審理發現,張女與陳男的通訊內容顯示兩人互稱「老公」、「老婆」,經常互道早安並表達愛意,傳送愛心符號等。張女還曾傳送私密照片給陳男,對話中充滿曖昧暗示性內容。張女曾在對話中抱怨關係的不便,表示「每週僅能見面1次且需到台中」的無奈。
法官認為,兩人的互動頻率與情感表達已遠超一般朋友關係的正常社交範疇,構成不正當男女往來,侵害了婚姻中配偶的權利,因此判決張女需賠償李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