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對一起校園意外事件作出判決,兩名學童及其父母須共同賠償受傷同學新台幣18萬多元。事件源於去年11月17日的下課時間,當簡姓學童手持保溫瓶攀爬學校遊樂區的格狀欄杆時,被嚴姓學童不慎踢中,導致保溫瓶飛落擊中正躺在地上的卞姓學童臉部,造成其門牙斷裂。
卞姓學童的父母隨後向簡姓、嚴姓學童及其父母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在審理過程中,簡姓學童父母辯稱學校並未禁止攜帶水瓶使用遊具,且事發時簡姓學童處於靜止狀態;而嚴姓學童父母則認為既然是學童一起玩耍,責任不應只由簡姓與嚴姓學童承擔。
法院判決指出,雖然事發地點沒有明文規定不得攜帶水壺,但簡姓學童手持保溫瓶至高處存在一定風險,應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嚴姓學童雖非故意,但因其行為不慎導致保溫瓶落下,也構成過失。至於卞姓學童,法院認為其躺在地上是遊戲規則下的自然動作,無過失責任。
法院綜合考量侵權行為過程、受害學童所受傷害及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判決簡姓、嚴姓學童及其父母須連帶賠償18萬多元。此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