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購買預售屋風險多,若非口碑建商,小建案更是容易遇到不老實的銷售人員。一名網友就在Dcard上分享自己購屋血淚經歷,因為買的是已近完工的預售屋,實際看房時發現電梯噪音過大,本想用同樣價格換坪數較小的戶別,只求離電梯遠點,看上的物件卻都被以「已賣完」為理由回絕,沒想到等實價登錄揭曉,當初這些「已售完」的物件全都沒賣掉,建商才改口:「樣品屋最後才會賣」,讓他直呼受騙。
原PO表示,最初買時時建商就話術頻頻,先是聲稱停車位可以畫好幾個,簽約前也拒絕給合約審閱本,聲稱「沒簽約沒辦法給你,簽約了才會給」,第一次購屋的原PO經驗不足,便傻傻地簽約。
消費者購買小建商預售屋,卻遭遇種種話術。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原PO一開始挑選的是頂樓電梯旁,看屋時他關上大門測試電梯運轉的噪音,沒想到一聽就嚇到,明顯的共振聲音讓他以為自己買的是捷運宅。於是他與建商協商,希望能換到離電梯遠一點的戶別,坪數小一點也不用退錢。但一連看上幾個物件,建商都聲稱已售出,只剩下一些較差的物件可選,要不然解約就得賠償一百多萬的違約金。銷售人員甚至暗諷原PO「是不是連晚上有秒針在動,你都睡不著的人」,讓他感受極差。
別無選擇之下,原PO只好接受較差物件,等近期交屋了,一查實價登錄才發現,當初那幾戶聲稱已賣掉的物件全都沒登錄,建商此時才改口,樣品屋一直都沒賣掉,因為要到最後才會賣,其他樓層根本也沒賣完,讓原PO驚覺,原來一直以來建商只推難賣的物件讓他換。
律師則指出,所謂審閱期是指簽約前讓消費者仔細了解契約內容的期間,因此,買方應在簽約前充分利用審閱期,確保理解並同意所有條款。律師游嵥彥指出,建商可能要求買方手寫「磋商條款」,其中可能包含不利於買方的內容,例如:同意建商因原物料、工資上漲調整房屋及土地比例。同意在銀行貸款撥付當日即為通知交屋日。若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賣方可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價金。
游嵥彥建議,買方應熟讀內政部制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避免簽署不平等條款。
另外,對於小型建商的風險,房產專家田揚名提醒,小型建商的預售屋可能存在施工品質不佳、建商中途停工或交屋品質不如預期等風險。他建議選擇品牌知名、信譽良好的上市櫃建商,並調查建商及營造商的過往紀錄,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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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購買預售屋風險多,若非口碑建商,小建案更是容易遇到不老實的銷售人員。一名網友就在Dcard上分享自己購屋血淚經歷,因為買的是已近完工的預售屋,實際看房時發現電梯噪音過大,本想用同樣價格換坪數較小的戶別,只求離電梯遠點,看上的物件卻都被以「已賣完」為理由回絕,沒想到等實價登錄揭曉,當初這些「已售完」的物件全都沒賣掉,建商才改口:「樣品屋最後才會賣」,讓他直呼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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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相關法律與消費者保護知識
1. 定型化契約審閱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消費者有權在簽訂契約前,審閱所有契約條款。建商或銷售人員拒絕提供審閱本,屬於違法行為。依法消費者至少應有5天以上的審閱期。
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訂定了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標準範本,包含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目的是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不公平條款。
3. 實價登錄制度:2012年開始實施的實價登錄制度要求不動產交易後30天內須申報實際成交價格,增加市場透明度,讓消費者能查詢真實交易價格,避免被哄抬價格。
4. 預售屋風險管理方式:
- 選擇有完整建案履歷的建商,了解其過往施工品質及信譽
- 詳細閱讀契約條款,特別是交屋時間、房屋瑕疵處理、違約責任等條款
- 確認建案的建照、使照等合法文件
- 購買履約保證或不動產開發信託等保障機制
5. 銷售話術與陷阱:常見的預售屋銷售話術包括誇大建材品質、虛構周邊配套、隱瞞建案缺點(如噪音問題)、製造稀缺感("即將售罄")等。消費者應提高警覺,多方求證。
6. 違約金約定: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若過高而顯失公平,消費者可請求法院酌減。一般而言,違約金不應超過總價款的15-20%。
7. 房屋瑕疵處理:依《民法》規定,出賣人對於所出賣之物,應擔保其無瑕疵。預售屋交屋後若發現瑕疵,消費者有權要求建商修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8. 預售屋爭議申訴管道:消費者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建管單位投訴,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原PO表示,最初買時時建商就話術頻頻,先是聲稱停車位可以畫好幾個,簽約前也拒絕給合約審閱本,聲稱「沒簽約沒辦法給你,簽約了才會給」,第一次購屋的原PO經驗不足,便傻傻地簽約。
消費者購買小建商預售屋,卻遭遇種種話術。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原PO一開始挑選的是頂樓電梯旁,看屋時他關上大門測試電梯運轉的噪音,沒想到一聽就嚇到,明顯的共振聲音讓他以為自己買的是捷運宅。於是他與建商協商,希望能換到離電梯遠一點的戶別,坪數小一點也不用退錢。但一連看上幾個物件,建商都聲稱已售出,只剩下一些較差的物件可選,要不然解約就得賠償一百多萬的違約金。銷售人員甚至暗諷原PO「是不是連晚上有秒針在動,你都睡不著的人」,讓他感受極差。
別無選擇之下,原PO只好接受較差物件,等近期交屋了,一查實價登錄才發現,當初那幾戶聲稱已賣掉的物件全都沒登錄,建商此時才改口,樣品屋一直都沒賣掉,因為要到最後才會賣,其他樓層根本也沒賣完,讓原PO驚覺,原來一直以來建商只推難賣的物件讓他換。
律師則指出,所謂審閱期是指簽約前讓消費者仔細了解契約內容的期間,因此,買方應在簽約前充分利用審閱期,確保理解並同意所有條款。律師游嵥彥指出,建商可能要求買方手寫「磋商條款」,其中可能包含不利於買方的內容,例如:同意建商因原物料、工資上漲調整房屋及土地比例。同意在銀行貸款撥付當日即為通知交屋日。若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賣方可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價金。
游嵥彥建議,買方應熟讀內政部制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避免簽署不平等條款。
另外,對於小型建商的風險,房產專家田揚名提醒,小型建商的預售屋可能存在施工品質不佳、建商中途停工或交屋品質不如預期等風險。他建議選擇品牌知名、信譽良好的上市櫃建商,並調查建商及營造商的過往紀錄,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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