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8歲女性因左側卵巢巧克力囊腫至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經診治後同意進行左側卵巢及輸卵管切除手術。然而,術後女患者發現醫師竟未經她同意,切除了她的右側卵巢及輸卵管,而左側囊腫疼痛仍未改善,導致她必須再次手術切除左側卵巢及輸卵管,因此喪失生育能力。
女患者提告指出,2013年8月起她因左側卵巢巧克力囊腫至北醫就診,2016年11月主治醫師告知藥物治療無效,建議摘除左側卵巢,並表示摘除後仍有右側卵巢,不影響生育能力。然而,出院病歷摘要卻記載為「腹腔鏡右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顯示醫師未經她同意便切除了右側輸卵管及卵巢。由於左側卵巢囊腫症狀仍未改善,她於2017年4月25日再次接受手術切除左側輸卵管及卵巢。
女患者控訴,因兩側卵巢均被摘除,導致她缺乏女性荷爾蒙,喪失生育功能,終生必須服用荷爾蒙藥物,增加罹癌風險,並受假性月經所苦,甚至罹患憂鬱症,曾兩度嘗試自殺。她要求北醫和主治醫師連帶賠償800萬元。
北醫及主治醫師則辯稱,女患者早在2013年10月就知悉右側卵巢也有囊腫問題,2016年10月因右側卵巢囊腫求診,醫師已向她說明右側卵巢囊腫情況,並經她同意進行右側輸卵管卵巢切除手術。至於麻醉同意書記載手術部位為左側卵巢,北醫稱是誤載所致。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北醫無法證明醫師在手術前已向女患者說明並取得同意切除右側卵巢及輸卵管,判定醫師有明顯過失,判決北醫和醫師應連帶賠償90萬元。北醫和醫師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醫師確有疏失責任,但無證據證明女患者罹患憂鬱症、喪失生育能力等與該手術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北醫和醫師連帶賠償6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