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一起竊盜案件,欒姓男子被控拿走岳姓男子放在機車上的手提袋,並在一小時後才交到派出所。岳男指控包內6000元現金不翼而飛,而欒男則辯稱因肚子痛先回家上廁所。
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欒男當時站在機車旁觀望後取走手提袋,站在路邊邊抽菸邊查看內容物,行動從容不迫,與其「急著上廁所」的說詞明顯不符。
案發於去年11月凌晨,欒男在路上發現機車上放有提袋便取走,袋內有現金6500元及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與駕照等物。他未立即報警,而是先騎車回永康住處,約一小時後才將袋子送到警五分局實踐派出所。
審理期間,欒男最終承認犯行,並與岳男達成調解,完成全額賠償。考量欒男是初犯、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再犯紀錄,法院判處罰金3萬元(可易服勞役30天),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