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及列報非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經國稅局發現或查獲,而遭補繳本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近期查到兩起房地合一稅申報錯誤案例,而這兩起案例都因把前手的費用或土地漲價誤列入自己成本,導致申報錯誤、需補繳稅金。
第一件,納稅人甲君在期限內自行申報,並攜帶契稅、印花稅、登記費等費用的憑證。結果櫃檯人員發現,這些費用其實是他父親當初買房時支付的,因為房地是繼承來的,甲君自己並沒付這些錢,不能算在他的成本中。
第二件,乙君申報出售土地時,列報土地漲價52萬多元,但國稅局查出他在109年買進的是農地,後來沒做農用就賣出,因此不能免土地增值稅。且乙君申報的漲價金額中,有46萬多元其實是前手(99至109年)土地持有期間產生的,不能列為他的減項。國稅局最後只認列6萬多元,乙君因此需補稅15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確實審視手邊相關資料及單據,並以確實屬於本人負擔費用申報,勿錯誤計入前手之費用,避免查核時遭到補稅。
Copyright © 2022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