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自去年元旦起完成公司化轉型,其原有1700億元短期債務已由交通部鐵道局設立的台鐵償債基金接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審查「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0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擬放寬「台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的資產運用限制,使其不受國有財產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約束,以便採取多元活化方式,提升資產開發效益。
目前台鐵相關土地、古蹟及歷史建物等資產因配合政策已移撥至基金,由交通部鐵道局擔任管理機關。然而,這些資產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限制,無法辦理容積移轉。為解決此問題,交通部在委員會報告中指出,此次修法將使基金經管資產得以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相關辦法將授權交通部制定。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基金經管的部分土地已被劃設為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等特定用途。這些土地原本由台鐵公司持有時,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容積移轉,但移撥至基金後,因管理機關變更為政府機關,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1項限制而無法進行容積移轉。考量這些土地需要透過活化產生收益以償還台鐵局既存短期債務,此次修法將允許管理機關依法辦理容積移轉。
鐵道局曾表示,若不修法,台鐵資產30年僅能產生約288.85億元的租金和有償撥用收益。修法後,透過增加容積標售和不動產標售,預計可帶來1762.9億元收益。此外,台鐵償債基金計劃開發台北機廠、E1E2街廓、高雄港站(含臨港線)等3處土地,以及87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期望在30年內還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