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祖產傳承一直是老一輩的觀念,許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如果贈與給兒子,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父母總會在生前先贈與給兒子們,因為耕地不能分割或是擔心兒子們把農地賣掉,通常會以持分共有的方式登記所有權,免除父母的擔心。
不過,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這樣的登記方式只做對一半,因為如果所有權登記完成,再加一份「分管契約」,才算是完美。
父母送小孩農地,透過持分共有,並完成分管契約,可避免兄弟間未來一人售地,全體受罰的窘況。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他表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為免贈與稅,所以有列管5年的限制,且國稅局的列管對象是受贈農地按「筆」列管追繳稅款,不是對受贈人列管。
也因此,如果5年內兄弟間的共有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甚至出售該持分農地,當時未納的贈與稅都會被追繳,屆時其他共有人也會被補課贈與稅,受池魚之殃。
該如何解除這道枷鎖呢?鄭文在說,依據「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函」,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者,嗣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之農地出售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經該受贈人依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801號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供核後,得僅就其持分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他建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完成分管契約,當兄弟受贈共有農地後,將該簽立的分管契約簽好,可避免未來一人售地,全體受罰的窘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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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祖產傳承一直是老一輩的觀念,許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如果贈與給兒子,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父母總會在生前先贈與給兒子們,因為耕地不能分割或是擔心兒子們把農地賣掉,通常會以持分共有的方式登記所有權,免除父母的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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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提到的農地贈與和分管契約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和稅務知識。以下是相關的延伸知識:
1. 農地贈與免稅的法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給依法能從事耕作的受贈人,免徵贈與稅。這項優惠政策是為了鼓勵農地繼續用於農業生產。
2. 農地贈與的列管期限:免贈與稅的農地在贈與後會被國稅局列管5年。在此期間內,受贈人必須繼續將土地用於農業使用,否則會被追繳原本免徵的贈與稅。
3. 共有農地的稅務風險:當農地以持分共有方式贈與給多人時,若其中一位共有人在5年內將其持分出售或未作農業使用,依據原規定,所有共有人都可能被追繳贈與稅,即使其他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
4. 分管契約的功能: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使用、管理方式所為的約定。在農地共有的情況下,簽訂分管契約可以明確劃分各共有人實際使用的農地部分,使稅務機關能夠分別認定各共有人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
5. 財政部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函釐清了共有農地的贈與稅追繳範圍,規定在有分管契約的情況下,可僅就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持分部分追繳贈與稅,而不影響其他仍符合免稅條件的共有人。
6. 農地不能分割的限制: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避免農地過度細分影響農業經營效率,農業用地的最小分割面積受到限制。這也是為何許多家庭選擇以持分共有方式處理農地傳承的原因之一。
7. 共有土地的處分限制:根據《民法》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即使一人想出售自己的持分,也可能因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受限。
不過,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這樣的登記方式只做對一半,因為如果所有權登記完成,再加一份「分管契約」,才算是完美。
父母送小孩農地,透過持分共有,並完成分管契約,可避免兄弟間未來一人售地,全體受罰的窘況。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他表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為免贈與稅,所以有列管5年的限制,且國稅局的列管對象是受贈農地按「筆」列管追繳稅款,不是對受贈人列管。
也因此,如果5年內兄弟間的共有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甚至出售該持分農地,當時未納的贈與稅都會被追繳,屆時其他共有人也會被補課贈與稅,受池魚之殃。
該如何解除這道枷鎖呢?鄭文在說,依據「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函」,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者,嗣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之農地出售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經該受贈人依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801號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供核後,得僅就其持分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他建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完成分管契約,當兄弟受贈共有農地後,將該簽立的分管契約簽好,可避免未來一人售地,全體受罰的窘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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