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聯立委羅志明因被控涉及共諜案而遭羈押142天,最終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確定。高雄地方法院日前裁定,准予羅志明新台幣71萬元的刑事補償。
羅志明在聲請刑事補償時表示,此案爆發後,他被貼上「共諜」、「賣台」等標籤,嚴重損害其名譽。此外,羈押期間他不僅被民間公司取消職務,還因無法收受聖經而中斷信仰,加上同房室友身心不穩導致他無法入眠,身心受創嚴重,因此請求每日補償5000元。
高雄地院認為,雖然當時的羈押裁定並無違法不當,但羈押禁見將人與家庭、社會隔離,對心理造成嚴重打擊,並影響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加上案件被媒體廣泛報導,負面印象難以抹滅。法官考量羅志明遭羈押時已65歲,以及羈押期間所受痛苦、名譽減損和財產損失,決定每日補償5000元,共計71萬元。若不服此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本案源於羅志明被控於民國102年間結識自稱「李鷹」的中共解放軍人員並遭吸收,隨後引介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接受中共吸收。兩人被指控在103年至107年間,引介48名退役軍官赴中參與各種活動,共計出團13次,194人次。
一審時,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夏復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未遂,判處得易科罰金刑5月;但因無積極證據證明「李鷹」為中共解放軍,夏復翔、羅志明受「李鷹」指示引介退役軍官赴中的部分判決無罪。
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改判夏復翔為「黃埔軍校同學會」發展組織未遂的部分無罪,並維持羅志明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就羅志明部分駁回上訴,無罪確定;夏復翔部分則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