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面臨涉詐領助理費的指控,台南高分院於今日舉行第二次開庭準備程序庭,戴寧否認犯罪。法官在列舉爭執事項後,由戴寧的辯護律師和檢察官進行論辯,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將擇期再次開庭。
戴寧被指控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即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初審結果判處戴寧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褫奪公權5年,對此戴寧不滿並提起上訴至二審。台南高分院於今日中午11點在刑四法庭再度召開開庭,戴寧攜帶兩名律師出庭應訊。法官詢問戴寧是否認罪,她回應表示「不認罪」。
法官隨後列舉了爭執的事項,請求戴寧律師和檢察官發表意見。戴寧的辯護律師表示,戴寧的父親曾任市議員,她原本在台北工作,因父親臨危受命回嘉義參選市議員,其助理為戴寧父親先前聘任,助理費用屬於統籌支付給議員所需之公用支出。戴寧本人並不知情,這可能會形成其他罪名,但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即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
檢察官對於這一爭執提出異議,表示被告的辯護律師提出了新的主張,可反證被告公費助理費用的申報和實際用途不符,呈現「名實不符」的狀況,並指出被告辯護律師的陳述存在矛盾,她進一步詢問是否戴寧願意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認罪,戴寧的辯護律師仍然堅持戴寧對助理費的使用毫不知情,是在被檢方提起訴訟後才了解,即便存在名實不符的情況,也不構成貪污罪。
戴寧被指涉及詐領助理補助費、助理年終獎金等逾500萬元,檢察官於2022年5月間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名提起公訴,而嘉義地院在2023年7月26日判處她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褫奪公權5年。戴寧不服初審判決,因此提起上訴至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