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隊員收賄57萬洩密予中國 遭判刑7年8月
海巡隊李姓隊員因負債被吸收當共諜,違反《國安法》被判7年8個月。(示意圖,與新聞當事人無關)
海巡隊李姓隊員因負債被吸收當共諜,違反《國安法》被判7年8個月。(示意圖,與新聞當事人無關)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日宣判一起國家安全案件,一名李姓前海巡隊員因收受約新台幣57萬元賄賂,向中國情報組織提供國家機密及軍事機密,被判處7年8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高雄高分院新聞稿,這名李姓男子自民國111年起擔任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員。在中國人士「Tony」的利誘下,從111年9月10日至113年7月期間,他加入Tony所屬的中國情報組織,以手機拍攝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相關文書,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對方,並收取約57萬餘元(1萬8522顆泰達幣)的賄賂。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表示,李姓男子案發後已被停職,目前已離職。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李姓男子因家人有金錢需求,出賣國家及公務機密近1年10個月,不僅危害國家安全,也打擊國民捍衛自由、民主價值的士氣。
法院考量李姓男子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同時衡量其交付機密的內容及外洩後的影響程度,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交付公務機密予大陸地區罪及交付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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