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已婚男子阿哲(化名)去年1月因打麻將認識女牌友小玲(化名),兩人從牌桌相識進而發展成情侶關係,並多次發生親密行為。阿哲的妻子發現後憤而提告,向小玲求償30萬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哲與小玲在麻將桌上相談甚歡後產生情愫,發展出超越朋友的關係。阿哲的妻子認為此行為侵害了她的配偶權,最初向兩人求償60萬元。後來阿哲與妻子在同年7月達成和解,妻子因此將訴訟對象改為單獨向小玲求償30萬元。
小玲在庭上辯稱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明定的權利,且阿哲與妻子早已感情不睦,婚姻難以維持。她還主張,既然阿哲已與妻子和解,依法她也應在阿哲的清償範圍內免責。
然而,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受到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妻子提告求償合法有據。法官也指出,小玲雖聲稱阿哲夫妻感情不睦,但未提出證據佐證。法官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判決小玲應賠償13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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