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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跨越道路發生車禍 法院認定非拼裝車撤銷沒入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一起農機車禍案件,法院認定監理單位未能舉證證明該農機為拼裝車,判決撤銷沒入處分,農民勝訴。

根據案情,潘姓農民所有的自走式噴霧機,於去年7月16日由洪姓男子駕駛,行經屏東縣萬丹鄉和平西路時,與黃姓男子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警方到場後,認定該噴霧機屬「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依規定移送監理站,最後裁處「車輛沒入」及罰鍰。

潘姓農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農機是由農業部核可廠商生產,並非拼裝車,當日僅因農事需要,從農地A處移往鄰近B處途中跨越道路,不料遭後方機車追撞才釀事故。事故雙方事後已和解,且該車輛為原廠設計,並無改裝。事後他補辦農機使用證與號牌,獲公所審查通過,證明屬合格農機。

屏東監理站則主張,該車輛在事故當時尚未懸掛農機號牌,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屏東縣農用拼裝車管理自治條例》,因此舉發並裁罰。

法院審理後指出,潘男於事故後雖才取得農機使用證,但該證件由主管機關核發,內容載明廠牌、型號、引擎號碼均正確,足證車輛非拼裝車。監理站未能提出相反證據證明該農機經過任意改裝或屬拼裝車,僅以事故當時未領牌照推定,並不足以成立。

法院認為,車輛是否為拼裝車,應依實質定義判斷,而非僅以「未領牌照」作為依據。由於處罰機關舉證不足,將合法農機認定為拼裝車並裁罰沒入,顯屬不當。因此判決撤銷監理站原處分,潘男勝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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