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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公所技士涉嫌圖利電梯維護商 檢方依公務員圖利罪起訴

新北地檢署近日依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起訴時任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曾姓技士。曾姓技士涉嫌製作不實複驗內容,使電梯維護廠商免繳至少新台幣2萬餘元違約金。

根據起訴書,曾姓男子於111年2月25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擔任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113年度新北市板橋區府中人行陸橋電梯維護保養」勞務採購案的招標至履約、驗收等工作。陳姓女子則為得標廠商的員工,負責處理施工照片及履約文件製作。

依據契約規定,該廠商負責維護府中捷運站2號出口外接雲梯、慈惠梯等2座電梯,須在113年6月中更新電梯鋼索並拍照存檔,且更換後7天內需檢附相關照片函知區公所備查,若未依約定時限交貨或提送文件,每日將罰1000元違約金。

然而,廠商於3月7日更換接雲梯主鋼索後,未依約在7天內提送資料,且遲至7月9日才更換慈惠梯主鋼索。曾男在7月8日驗收紀錄中註記相關缺失應於7月19日前補正,之後陳女登載不實日期,偽稱兩座電梯的主鋼索分別於5月27日、28日更換完成,並以不實函文及履約照片辦理複驗。

曾男在7月19日的複驗紀錄中記載廠商更新資料內容符合契約規定,並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未逾期」等不實內容,使廠商免於繳納至少2萬餘元逾期違約金。此外,陳女在驗收、請款時檢附註記不實維護日期的履約照片,使不知情人員誤認廠商已完成電梯維修保養工作。

曾男、陳女在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檢方依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起訴曾男,另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起訴陳女。

針對接雲梯於113年間發生急墜事故導致2人受傷,業者有無涉及過失傷害,檢方表示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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