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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負責人法律風險爭議 團體籲放寬資格限制

護理之家護理負責人目前必須由護理人員擔任,但隨著照護糾紛訴訟案件頻繁發生,許多受聘的護理負責人雖非實際出資申請人,卻必須獨自承擔法律風險,相關團體因此呼籲放寬負責人資格限制,允許一般成年國民也能擔任此職。

台灣護理之家協會前任理事長周矢綾表示,近年來桃園、南投、新北等地區的護理之家發生多起照護糾紛案例。雖然大多數護理負責人最終獲判無罪,但冗長的訴訟過程使他們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甚至導致部分人員離職,進而影響機構照護品質。周矢綾強調,修法並不會影響護理師的開業權,只是希望避免受聘護理人員承擔不應有的法律風險。

對此,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回應,去年曾與台灣護理之家協會討論修正「護理人員法」的提案,要求協會提供修正版本並與護理團體達成共識,但協會後來表態不依結論辦理。衛福部建議可比照診所等獨立型私立醫療機構,訂立合約指引作為解決方案,並承諾將與護理團體合作,提升護理人員經營護理之家的能力及法治觀念。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則發表聲明,表示理解護理之家制度問題,但強調護理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一樣,依法可擔任機構負責人是保障專業地位和公平的重要制度。該組織建議主管機關盡快訂定護理機構法人管理辦法,明確劃分經營者與專業管理者責任,同時提醒護理人員不要隨意出借執照或掛名,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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