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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環保局勝訴!法院判決環境部撤銷中火1800萬罰款處分不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做出判決,認定環境部於109年間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的1800萬元裁罰處分不適格,判環境部敗訴。法院指出,環境部若要撤銷地方自治事項的裁罰,應報請行政院執行,而非自行為之。本案仍可上訴。

此案源於台中市環保局認定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因此分別裁罰300萬元、600萬元及900萬元,共計1800萬元,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台中火力發電廠不服提起訴訟,案件正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北高行合議庭在判決中強調,環境保護事項具有因地制宜的必要性,應屬地方自治範疇。法院表示,即使將空氣污染防制視為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環境部仍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而非自行為之。環境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裁罰處分的做法,明顯違法。

對於此判決結果,環境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將提起上訴。此案的發展將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權責劃分上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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