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高雄鼓山區一間日式飯糰店疑似因租約問題遭到房東砸店,引發各界討論。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在臉書粉專撰文指出,若房東認為租金太便宜想漲租,其實有3種做法。
根據了解,該間被砸的店家表示,跟房東簽訂3年的租約,且有辦理公證,不過房東疑似見他們生意好,要求退租,否則將提高租金,房東則指出,因租客將飲水機移到屬於公共區域的騎樓,才導致自己情緒失控砸毀花盆。
若房東想中途調漲租金,何世昌曝3種做法。圖為高雄房市示意圖。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何世昌直言,這起事件明顯是房東欺負租客,且若事實真是如此,租客其實有足夠的法律武器可以自衛,畢竟房東毀損在先,「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關於租約一事,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倘若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被坑,其實可以有以下做法:
一、廢棄舊約、重訂新約: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
二、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1~2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
三、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有關騎樓是否在租賃範圍內,據過去類似訴訟,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採用「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這觀點。因此若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房東主張以敗訴機率較高,不只要賠償租金,還要賠償遭毀損的財物。
不過何世昌也提醒,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的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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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高雄鼓山區一間日式飯糰店疑似因租約問題遭到房東砸店,引發各界討論。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在臉書粉專撰文指出,若房東認為租金太便宜想漲租,其實有3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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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房屋租賃關係中,租約公證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公證是指由公證人依法對私權文書、私權事實實施公證的一種法律行為。在台灣,經公證的租約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相當於已獲得初步的司法確認。
公證租約的優點包括:
1. 具有執行力: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過訴訟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
2. 明確契約內容:通過公證程序,雙方對租約內容有更清晰的認知,減少日後爭議。
3. 提高交易安全:公證過程中,公證人會確認雙方身分及契約內容合法性。
關於騎樓使用權的法律規定,除了文章提到的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外,還需注意:
1.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積物品、設置障礙物或作為停車場,但不影響行人通行者,不在此限。
2. 騎樓具有雙重性質:私有財產權與公共通行權的並存,法律上稱為「公用地役關係」。
3. 地方政府通常有相關自治條例規範騎樓使用,例如《臺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管理辦法》等。
關於商業租約爭議的處理,民法第422條至第463條對租賃契約有明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雖主要針對住宅租賃,但其精神也可參考適用於商業租賃關係。
在處理租賃糾紛時,雙方可考慮尋求調解或仲裁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這通常比訴訟更為快速且成本較低。各地方法院及鄉鎮市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可提供相關協助。
根據了解,該間被砸的店家表示,跟房東簽訂3年的租約,且有辦理公證,不過房東疑似見他們生意好,要求退租,否則將提高租金,房東則指出,因租客將飲水機移到屬於公共區域的騎樓,才導致自己情緒失控砸毀花盆。
若房東想中途調漲租金,何世昌曝3種做法。圖為高雄房市示意圖。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何世昌直言,這起事件明顯是房東欺負租客,且若事實真是如此,租客其實有足夠的法律武器可以自衛,畢竟房東毀損在先,「光這一項就告得贏了」。關於租約一事,若經雙方合意簽約並公證完成,任一方都不能單獨毀約;倘若房東覺得租得太便宜、覺得被坑,其實可以有以下做法:
一、廢棄舊約、重訂新約:但必須經租客同意,才能重訂新約。
二、提早中止租約,並要求租客遷離:房東提早中止租約,通常要賠償租客1~2個月租金。至於裝潢費用另計,若租約內容已有約定賠付事宜,則按契約賠付。
三、提出訴訟要求租客遷離、或聲請強制執行:若租客有違反租約內容,但租客不願提早搬離,房東可提出民事訴訟。唯此案租約已走公證程序,若其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按租約約定內容,持該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此外,有關騎樓是否在租賃範圍內,據過去類似訴訟,法院相關判決大多傾向採用「若契約無另行約定,否則公共空間屬於租賃範圍內」這觀點。因此若契約內沒有明訂「騎樓不屬於租賃範圍」,房東主張以敗訴機率較高,不只要賠償租金,還要賠償遭毀損的財物。
不過何世昌也提醒,依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騎樓屬於私人的財產權範圍,但同時也有容忍行人通行的義務,原則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擺設攤位,否則可依《道交條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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