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的偵查與審判近來引發廣泛討論,檢方指出法院對相關案件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有經驗豐富的法官表示,要正確適用法律,必須確認機密性質、提升金流蒐證精緻度,並發展明確的組織認定標準;而國安法中組織定義不明確,正是造成司法見解分歧的主因之一。
在現行法制架構下,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秘密資訊包括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及公務秘密。這些定義分別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安全法等法規中,對於刺探、洩漏等行為均設有相應刑罰。
針對檢方認為法院對機密認定過於嚴格的觀點,一位曾承審國安案件的法官解釋,由於不同性質的機密對應不同的刑罰條文和刑度,法院必須精確確認機密性質才能正確適用法律。為避免爭議,當被告辯稱所翻拍的是空白表格或公務電話表等一般文書時,需要相關機關進行專業鑑定,確認其是否屬於機密範疇。
這位法官進一步揭露,中共通常會先要求目標提供無效資料,目的是確認此人仍在政府組織且願意配合,隨後提供豐厚酬勞使其難以自拔。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以洩密罪定罪存在難度,關鍵在於提升金流蒐證的精緻度。若能證明金流的對價關係,則可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論處。
他同時指出,政府機關對機密的管理和分類是否正確完善也是問題所在,若能整合機密管理制度,將有助於避免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關於言論自由被指為共諜案保護傘的爭議,該法官表示,檢察官主張相關統戰言論是為中國發展組織,但法條中「組織」的定義不明確。僅是同情或認同組織的人,與實際加入組織的成員可能有相似的行為表現,但其中程度差別顯著,實難以精確認定。
法官強調,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緊張、中共軍演頻繁,司法界對國家安全重要性的認知已有所提升。然而,依據法律證據審判仍是法官的天職。除了加強法官對國安法制的熟悉與相關間諜行為的認識外,如何在法制面和證據面上對國安案件進行更進一步的完備與鞏固,是目前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