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今日公開宣布,將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提起訴訟。他強硬表示:「不要以為檢察官可以護航你,我會採取自訴。台灣的法官,雖然有綠的,但也有秉公中立的法官。我就讓你去賭睹看,遇到秉公中立的法官,你就等著坐牢。」
簡舒培指控羅智強在宣布參選桃園市長時開設的政治獻金專戶募款超過1431萬元,但短短一個月的競選支出已超過1443萬,其中近千萬元用於支付特定設計顧問公司。
羅智強則強調,他將針對簡舒培的指控再次提告,並表示刑期可達十年以上。他指出,為何許多人在面對民進黨的造謠時束手無策?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檢察官不會處理這些案件,民進黨掌控了檢調,對於綠營的造謠者往往「不動如山」,不起訴成為了護航的代名詞。他強調,當我們向檢察官提出造謠者的指控時,卻無法見到真相被揭露,正義無法伸張。這使得造謠者更加肆無忌憚,認為檢調會一直護航。
羅智強進一步表示,他將採取「多管齊下、全面反制」的訴訟策略,根據案件不同,有的會選擇告發,有的則提起訴訟;自訴的案件將繞過綠色檢調;對於可以提起民事求償的案件,他會一一追討。對於有些案件,則可能等到「政黨輪替後」,檢察官恢復中立,不再受民進黨影響時,再開始逐一提起訴訟。
羅智強還強調,他將讓造謠者無法預測他的出擊方式,「你敢造一個謠,我就告你」。他提到,自己會運用「謝長廷的時效屆滿前提告法」策略,這是謝長廷當年在「大阪處長被逼死案」中對他使用的訴訟手段,雖然最終謝長廷敗訴,但卻讓他在法庭上奔波多年。他表示,這意味著他不一定會立即提告,而是可能等到半年、一年,甚至快到時效屆滿的時候才提告,首位將承擔責任的就是簡舒培。
羅智強強調,簡舒培對他指控將政治獻金轉入他設立的基金會的說法完全不實,是蓄意抹黑。他的法律對策是先進行自訴誹謗罪或意圖使人被罷免的訴訟,這不需要檢察官介入,直接進法院。如果自訴被駁回,則進入第二步驟;如果自訴成立,他將不再提告,而如果自訴未成功,他將等到時效屆滿(半年或一年),再提起意圖使人被罷免罪(選罷法第104條),這是一個重罪,最重可判五年徒刑。接著他還會等到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屆滿時,提起名譽損害賠償訴訟。
羅智強補充說,簡舒培誣指他在參選桃園市長時,利用政治獻金給他設立的基金會下屬公司打選戰,但事實上該人早已不再擔任董事;即使仍為董事,法律上並未禁止該公司接受案件。他表示,對於這些指控,他將透過刑事和民事兩個途徑逐步提告。
羅智強最後強硬回擊簡舒培,表示:「我要告訴簡舒培,妳不要以為檢察官可以護航你,我會採取自訴。台灣的法官,雖然有綠的,但也有秉公中立的法官。我就讓你去賭睹看,遇到秉公中立的法官,你就等著坐牢。」他總結道,這就是他回擊簡舒培的方式,兩則謠言最重可判十年徒刑,歡迎簡舒培繼續造謠,他已經幫她算好了刑期。他表示,他不僅為自己討回公道,也要為所有遭綠營抹黑的在野黨人伸張正義,讓造謠者「法院跑不完」。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今日公開宣布,將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提起訴訟。他強硬表示:「不要以為檢察官可以護航你,我會採取自訴。台灣的法官,雖然有綠的,但也有秉公中立的法官。我就讓你去賭睹看,遇到秉公中立的法官,你就等著坐牢。」
簡舒培指控羅智強在宣布參選桃園市長時開設的政治獻金專戶募款超過1431萬元,但短短一個月的競選支出已超過1443萬,其中近千萬元用於支付特定設計顧問公司。
羅智強則強調,他將針對簡舒培的指控再次提告,並表示刑期可達十年以上。他指出,為何許多人在面對民進黨的造謠時束手無策?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檢察官不會處理這些案件,民進黨掌控了檢調,對於綠營的造謠者往往「不動如山」,不起訴成為了護航的代名詞。他強調,當我們向檢察官提出造謠者的指控時,卻無法見到真相被揭露,正義無法伸張。這使得造謠者更加肆無忌憚,認為檢調會一直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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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分享的文章涉及台灣政治人物之間的法律訴訟爭議。以下是一些與文章相關的延伸知識:
政治獻金法相關知識:台灣的政治獻金受《政治獻金法》規範,候選人可依法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募集資金,但必須依法申報收支情況,且有使用限制。政治獻金的收支需透明公開,且不得挪作非法或個人用途,違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自訴與公訴的區別:在台灣司法制度中,刑事案件通常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當事人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提起自訴,即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告而不經過檢察官偵查。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審理,跳過檢察官偵查階段。
誹謗罪相關規定:依據《刑法》第310條,以散布於眾或以其他方法足以使公眾知悉的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構成誹謗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能證明所述內容為真實且符合公共利益,則可主張不罰。
選罷法第104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散布虛構事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文中提到的"意圖使人被罷免罪"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並行:在台灣司法體系中,同一事件可同時進行民事求償和刑事追訴。民事訴訟主要針對損害賠償,刑事訴訟則著重於犯罪行為的懲罰。民事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一般為2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或10年(自侵權行為時起算)。
訴訟策略與時效考量:在法律實務中,訴訟當事人常根據不同案件性質、證據強度及時效規定,採取不同的訴訟策略。文中提到的"謝長廷的時效屆滿前提告法"是一種訴訟策略,指在法定時效即將屆滿前才提出告訴,可能造成被告方面臨突如其來的訴訟壓力。
司法獨立與公正性議題:台灣社會長期存在關於司法是否受政治力量影響的討論。司法獨立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外力干涉是憲法保障的原則。
羅智強進一步表示,他將採取「多管齊下、全面反制」的訴訟策略,根據案件不同,有的會選擇告發,有的則提起訴訟;自訴的案件將繞過綠色檢調;對於可以提起民事求償的案件,他會一一追討。對於有些案件,則可能等到「政黨輪替後」,檢察官恢復中立,不再受民進黨影響時,再開始逐一提起訴訟。
羅智強還強調,他將讓造謠者無法預測他的出擊方式,「你敢造一個謠,我就告你」。他提到,自己會運用「謝長廷的時效屆滿前提告法」策略,這是謝長廷當年在「大阪處長被逼死案」中對他使用的訴訟手段,雖然最終謝長廷敗訴,但卻讓他在法庭上奔波多年。他表示,這意味著他不一定會立即提告,而是可能等到半年、一年,甚至快到時效屆滿的時候才提告,首位將承擔責任的就是簡舒培。
羅智強強調,簡舒培對他指控將政治獻金轉入他設立的基金會的說法完全不實,是蓄意抹黑。他的法律對策是先進行自訴誹謗罪或意圖使人被罷免的訴訟,這不需要檢察官介入,直接進法院。如果自訴被駁回,則進入第二步驟;如果自訴成立,他將不再提告,而如果自訴未成功,他將等到時效屆滿(半年或一年),再提起意圖使人被罷免罪(選罷法第104條),這是一個重罪,最重可判五年徒刑。接著他還會等到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屆滿時,提起名譽損害賠償訴訟。
羅智強補充說,簡舒培誣指他在參選桃園市長時,利用政治獻金給他設立的基金會下屬公司打選戰,但事實上該人早已不再擔任董事;即使仍為董事,法律上並未禁止該公司接受案件。他表示,對於這些指控,他將透過刑事和民事兩個途徑逐步提告。
羅智強最後強硬回擊簡舒培,表示:「我要告訴簡舒培,妳不要以為檢察官可以護航你,我會採取自訴。台灣的法官,雖然有綠的,但也有秉公中立的法官。我就讓你去賭睹看,遇到秉公中立的法官,你就等著坐牢。」他總結道,這就是他回擊簡舒培的方式,兩則謠言最重可判十年徒刑,歡迎簡舒培繼續造謠,他已經幫她算好了刑期。他表示,他不僅為自己討回公道,也要為所有遭綠營抹黑的在野黨人伸張正義,讓造謠者「法院跑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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