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近日要求已取得台灣戶籍的陸配及其子女必須在三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將撤銷其台灣戶籍,此舉引發廣泛爭議。
30歲的小傑(化名)是陸配子女,雖然在中國廣西出生,但五歲前就來到台灣,並在台灣完成從幼稚園到大學的教育,現在也在台灣工作。清明連假期間,他突然收到移民署通知,要求提供「原籍喪失證明」以保留台灣戶籍。然而,小傑表示他只是在中國「出生」,中國方面並無任何相關資料留存,親戚協助向中國公安查詢時系統顯示「查無此人」。
小傑於4月8日親自前往移民署詢問相關事宜,發現當時已有約60人因同樣原因在等待諮詢。他指出,移民署要求的文件對許多在台生活二十多年的陸配及其子女來說幾乎不可能取得,因為當年中國多數戶政資料僅有紙本,許多檔案可能已經遺失。更令人擔憂的是,即使無法取得證明,所有衍生費用仍需自行負擔。
對此,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多數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僅部分人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辦理。移民署強調,此次通知是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一切均在法律規範下進行,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困難,政府將依法保障權益。
然而,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批評內政部此舉「違憲又違法」。她指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所有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要求已取得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她強調,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喪失證明」,政府當初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檢附,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溯及既往的規定。
陳麗玲律師表示願意協助受影響的陸配提出法律訴訟,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表達願意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