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比特犬Lucky在短短11天內兩度從車上跳下,攻擊路旁騎士,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台北市動保處今日前往原飼主家,強制沒入Lucky,並表示將在確認其情緒穩定後,對外開放領養。原飼主徐姓男子則因違反相關規定,被裁罰20萬元。國民黨議員今日透露,嘉義有一位具備豐富經驗的飼主表達高度領養意願,或有助於Lucky的未來安置。
議員鍾沛君指出,Lucky原飼主曾表態有意讓其接受安樂死,但基於人道考量,她建議動保處應優先考慮為Lucky尋找適合的領養人,並盡可能安排具相關經驗的飼主或專業訓犬師接手。據她掌握的消息,嘉義已有具備經驗的飼主對領養Lucky表達興趣,這或許能成為事件的轉機。
她表示,Lucky接連傷人事件發生在其選區,許多居民因此感到憂慮不安。因此,她提出四項建議,首先,動保處應全面清查市民飼養的危險犬隻,透過登記晶片確認飼主資格;其次,應強化對市民的宣導,讓飼主明白飼養危險犬種的注意事項與違法責任。
此外,她強調,所有合法飼養危險犬的飼主,應確保外出時加強安全防護,包含使用防咬嘴套及1.5公尺以內的牽繩,並建議提高傷人事件的裁罰標準;最後,針對車輛載運寵物的安全問題,她主張應要求使用寵物車用安全帶、防咬嘴套等設備,並研擬相關罰則,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議員王欣儀則批評,首起Lucky咬人事件發生後,動保處未能及時開罰,導致超過10天毫無作為,直到第二起攻擊事件引發輿論撻伐後,才緊急介入,初步僅裁罰14萬元並沒入犬隻,隨後又將罰款提高至20萬元。她質疑市府執法標準反覆不定,缺乏明確的裁罰機制,導致社會大眾憂心,也嚴重影響執法的公信力。
王欣儀進一步要求,產發局應督促動保處立即檢討裁罰程序,並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機制及標準,確保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能夠公平透明。她強調,產發局雖承諾檢討相關機制,但至今尚未提供具體內容與執行時程,呼籲市府儘速提出詳細檢討報告,並落實修正方案。
議員耿葳則澄清,她從未接獲飼主的任何陳情,並提醒關心傷者及動保議題的市民切勿輕信或轉傳不實訊息。目前該案已由相關單位接手處理,她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她並再次呼籲所有飼主,不論犬種,正確的飼養與管理都是基本責任,包含依法登記、施打疫苗,以及確保比特犬等列管犬隻外出時需戴口罩並繫上牽繩,違者將依法受罰。
北市比特犬Lucky在短短11天內兩度從車上跳下,攻擊路旁騎士,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台北市動保處今日前往原飼主家,強制沒入Lucky,並表示將在確認其情緒穩定後,對外開放領養。原飼主徐姓男子則因違反相關規定,被裁罰20萬元。國民黨議員今日透露,嘉義有一位具備豐富經驗的飼主表達高度領養意願,或有助於Lucky的未來安置。
議員鍾沛君指出,Lucky原飼主曾表態有意讓其接受安樂死,但基於人道考量,她建議動保處應優先考慮為Lucky尋找適合的領養人,並盡可能安排具相關經驗的飼主或專業訓犬師接手。據她掌握的消息,嘉義已有具備經驗的飼主對領養Lucky表達興趣,這或許能成為事件的轉機。
她表示,Lucky接連傷人事件發生在其選區,許多居民因此感到憂慮不安。因此,她提出四項建議,首先,動保處應全面清查市民飼養的危險犬隻,透過登記晶片確認飼主資格;其次,應強化對市民的宣導,讓飼主明白飼養危險犬種的注意事項與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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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Pit Bull)是一種有爭議的犬種,在許多國家被列為具攻擊性或危險性犬種。比特犬原本是由鬥牛犬與梗類犬種雜交而來,曾被培育用於鬥犬活動,因此擁有強壯的肌肉結構和強大的咬合力。
在台灣,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規定,飼養具攻擊性寵物(包含比特犬)的飼主必須特別注意安全措施。依規定,具攻擊性的犬隻在公共場所或非公共場所之公共空間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遵守以下規定:一、使用長度1.5公尺以內的牽繩牽引。二、配戴可防止犬隻嘴部咬合的防護措施(俗稱口罩或嘴套)。
違反上述規定的飼主,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他人受傷,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如再次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危險犬種的管理,各國有不同的法規。例如,英國自1991年起實施《危險犬隻法》(Dangerous Dogs Act),完全禁止飼養比特犬等四種犬種;德國則對危險犬種採取分級管理制度,要求飼主需接受能力測試並購買責任保險;日本則要求特定犬種的飼主需向地方政府登記,並定期報告犬隻狀況。
在寵物運輸安全方面,使用寵物安全帶、寵物籠或寵物座椅不僅可以保護寵物免於在車輛移動時受傷,也能防止寵物在行駛中干擾駕駛或突然跳出車外造成危險。許多國家已經立法規範車內寵物的安全,例如英國若車內寵物未妥善安置,駕駛人可能面臨最高高額罰款及保險失效的風險。
動物沒入是指政府機關依法將違法飼養的動物強制收回的行政措施。依據台灣《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飼養的動物,得沒入之。沒入後的動物通常會安置在收容所,並在評估後開放合適人士申請認養。
此外,她強調,所有合法飼養危險犬的飼主,應確保外出時加強安全防護,包含使用防咬嘴套及1.5公尺以內的牽繩,並建議提高傷人事件的裁罰標準;最後,針對車輛載運寵物的安全問題,她主張應要求使用寵物車用安全帶、防咬嘴套等設備,並研擬相關罰則,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議員王欣儀則批評,首起Lucky咬人事件發生後,動保處未能及時開罰,導致超過10天毫無作為,直到第二起攻擊事件引發輿論撻伐後,才緊急介入,初步僅裁罰14萬元並沒入犬隻,隨後又將罰款提高至20萬元。她質疑市府執法標準反覆不定,缺乏明確的裁罰機制,導致社會大眾憂心,也嚴重影響執法的公信力。
王欣儀進一步要求,產發局應督促動保處立即檢討裁罰程序,並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機制及標準,確保未來類似案件的處理能夠公平透明。她強調,產發局雖承諾檢討相關機制,但至今尚未提供具體內容與執行時程,呼籲市府儘速提出詳細檢討報告,並落實修正方案。
議員耿葳則澄清,她從未接獲飼主的任何陳情,並提醒關心傷者及動保議題的市民切勿輕信或轉傳不實訊息。目前該案已由相關單位接手處理,她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她並再次呼籲所有飼主,不論犬種,正確的飼養與管理都是基本責任,包含依法登記、施打疫苗,以及確保比特犬等列管犬隻外出時需戴口罩並繫上牽繩,違者將依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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