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了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也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4百萬元範圍內,就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必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還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都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A先生於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產,但他在107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理好戶籍登記,「還剩7天才屆滿6年」,因此無法適用4百萬元免稅優惠。圖/永慶房產集團提供
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的事實,另會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的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不過高雄國稅局舉實際案例指出,近期一位A先生於113年(2024年)5月29日出售107年(2018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產,A先生持有該房地產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沒有出租、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查核其水電用量、的確有居住事實。
不過高雄國稅局表示,A先生是107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理好戶籍登記,也就是說,「還剩7天才屆滿6年」,因此雖然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是在4百萬元範圍內,但還是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的免稅規定,而無法適用400萬免稅的優惠。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打算出售持有的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都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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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了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也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4百萬元範圍內,就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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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是台灣政府為了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而實施的稅制,以下是相關的延伸知識: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於民國104年開始實施,俗稱「房地合一稅1.0」,主要針對短期買賣房地產課徵較高稅率。後來於民國110年修法調整為「房地合一稅2.0」,進一步提高短期交易的稅率,並將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在房地合一2.0制度下,個人持有房地產的時間不同,適用的稅率也不同:持有不滿2年課45%、持有2年以上未滿5年課35%、持有5年以上未滿10年課20%、持有10年以上課15%。這種累進稅率設計,目的是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
關於自住房屋免稅優惠的400萬元免稅額度,是針對真正自住需求者的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此免稅優惠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且應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的部分,仍需依持有期間適用相應稅率課稅。
在實務上,國稅局會透過多種方式查核自住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戶籍登記資料、水電費用單、健保投保地址、所得來源地、報稅地址等。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想要主張自住優惠,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這與一般所得稅5月申報不同,逾期申報將面臨罰鍰。此外,交易損失可在交易日次年起3年內,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最後,為避免類似案例文章中A先生的情況,民眾購入房屋後應盡快辦理戶籍遷入,以確保日後若要出售時能符合「連續滿6年」的要件,享有自住房屋免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必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還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都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A先生於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產,但他在107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理好戶籍登記,「還剩7天才屆滿6年」,因此無法適用4百萬元免稅優惠。圖/永慶房產集團提供

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的事實,另會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的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
不過高雄國稅局舉實際案例指出,近期一位A先生於113年(2024年)5月29日出售107年(2018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產,A先生持有該房地產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沒有出租、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查核其水電用量、的確有居住事實。
不過高雄國稅局表示,A先生是107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理好戶籍登記,也就是說,「還剩7天才屆滿6年」,因此雖然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是在4百萬元範圍內,但還是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的免稅規定,而無法適用400萬免稅的優惠。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打算出售持有的自住房屋時,建議先審視是否符合上述免稅優惠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都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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