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宥勝(原名王宥勝,42歲)因涉嫌在8年前對女助理實施強制猥褻,被依相關罪名起訴。他最初否認犯罪,後來改口認罪,並表達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但遭到拒絕。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宥勝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此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9點半開庭審理。宥勝於9點13分左右現身法院,面對媒體詢問是否與被害人和解,他未回應,手中則拿著一份文件。
在9月24日高院首度開庭時,宥勝表示對於自己的過錯感到「很後悔、非常愧疚」,並希望向受害女性表達最深切的歉意。他當庭承諾:「會努力地、深切地去悔改、去反省」,盼望能爭取改過自新的機會。
檢方指控,2016年底某日,宥勝在工作結束後提出送女助理回新北市新店住處的提議,女助理同意後由她駕駛宥勝的車回家。兩人抵達後,宥勝以借用廁所為由進入女助理住處。上完廁所後,他未立刻離開,反而突然跨坐在女助理大腿上,並用手控制對方雙手,解開內衣後進一步舔耳及摸胸猥褻。女助理反抗後,宥勝才停手。
北院審理時,女助理的律師指控宥勝以交互詰問相關資料為由接觸被害人,涉嫌串證;宥勝的辯護律師則辯稱此舉是為尋求和解可能性。當庭檢察官建議羈押宥勝,但法院最終裁定8萬元交保。
北院判決指出,宥勝的坦承內容與兩名女證人的證詞相符,足以認定其行為確實涉及使用強暴方式猥褻女助理。法院認為,宥勝案發時身為知名藝人,利用女助理對他的信任侵害其性自主權,並且因其公眾人物的特殊身份,對被害人造成了更高程度的心理壓力和社會關注。
此外,宥勝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有實際補償行為;更在交互詰問前私下接觸被害人與女證人,造成再次心理壓力。法院因此認定其悔改之意不足,最終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案件目前已進入高院審理程序,結果仍待後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