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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大風吹!二婚長子過世遺產 一婚兒女也可分食?

2024-10-05 14:18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離婚二婚與不婚不生時代強碰,可能就是複雜的繼承問題。近日資深地政士接獲繼承案件,一名二婚爸爸第一次的婚姻育有三男三女,後段的婚姻育有一男二女,而他後段婚姻的長男近日往生,卻發現在戶籍謄本登記是四男(排行第四),讓這起繼承瞬間成了相當複雜的案件。

 

這名往生的長男,未婚也沒有小孩,另外還有二個妹妹,父母親都已經往生,他在台北市區有一棟公寓及少許的存款,照理來說,二位妹妹為當然繼承人,可以繼承哥哥的財產。

 

爸爸有二婚,自己卻獨身無子,意外過世後「爸爸一婚兒女」、「陌生的親人」,可以分遺產。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房市、鳥瞰、台北。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但在製作繼承系統表時,發現客戶口中往生的長男,在戶籍謄本登記是四男,而委託辦理繼承的姐妹長女及次女,變成了四女和五女。

 

後來才了解個案的爸爸有二次婚姻,第一次的婚姻育有三男三女,後段的婚姻育有一男二女,所以總排行出生別是四男四女及五女,也就是往生者在家是長男,總排行是四男,委託地政士辦理的長女、次女兩姐妹,總排行是四女、五女。

 

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鄭文在解釋,該案無配偶、第一順位不存在、第二順位已經往生,所以繼承權就在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的身上。

 

根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點,「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亦為《民法》第1138條第3款所稱兄弟姊妹同一順序之繼承人。」這代表可原本繼承者只有二位(後段婚姻的兩女兒),瞬間變成了八位(所有兄弟姐妹)。

 

換言之,爸爸第一段婚姻的兒女,是可以分到從小沒有互動的「二婚」弟姐妹的財產,使得該案件暫緩執行下去。鄭文在提醒,不婚不嫁不生造成類似複雜的繼承案件越來越多,建議民眾可生前辦理贈與、信託或是遺囑,讓身後事不再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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