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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紛爭中的八月堂:劉佳雯主張損失千萬 法院判賠500萬

「殿堂級可頌」八月堂董事長劉佳雯與前夫吳企鎧離婚後,指控吳違反協議書約定,侵害商標權,導致外界誤以為吳是八月堂的經營者,使她失去統一時代百貨門市契約權利,損失千萬元貨款。劉佳雯提起訴訟,要求吳支付250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已判定吳應支付500萬元,並表示可以上訴。
八月堂成立於2016年,由劉佳雯和吳企鎧共同創立,商標註冊在劉佳雯名下。劉佳雯聲稱,吳企鎧在2019年3月因涉及多項違法行為被免除總經理職務,雙方簽署協議書約定各項義務。
根據劉佳雯的主張,吳企鎧透過律師向各大百貨、商場發函,聲稱「劉佳雯僅為創達公司借名登記關係下的掛名董事長」、「吳企鎧創立之八月堂品牌」,企圖讓人誤以為吳企鎧才是八月堂的經營者和商標權使用者。
劉佳雯指出,吳企鎧至今未依約交付文件、清點公司機器和設備,甚至惡意移除雙方共享商業機密的雲端權限。此外,吳還私自開設八月堂快閃店,設立「八月本舖」販售與八月堂相同的產品,已被法院裁定侵害商標權。
劉佳雯進一步指出,在吳企鎧任職期間,他與其他公司簽署八月堂合約,自行收取貨款。協議書簽署後,他未將八月堂在統一時代百貨、台北101的收款帳戶交還給她管理,導致她失去經營門市的權利,並損失千萬元貨款,故提出請求吳支付2500萬元違約金。
吳企鎧反駁,表示前妻借協商離婚之機,要求他到公司總部談判,但卻被迫在多名黑衣人的情況下簽署退出公司及八月堂經營權的協議書。雖然曾提出協議書無效的訴訟,但因無法支付裁判費而被駁回。
吳企鎧強調,協議書已明確規定違約金為500萬元,並未訂定「累計」條款,因此劉佳雯要求2500萬元的違約金屬誤解。他並否認對外宣稱擁有八月堂商標權使用者的主張,並聲稱前妻仍欠他2155萬元,才使他暫時保留公司機器和設備。他同時表示,已賠償445萬餘元,用以彌補商標權的侵害。
台北地方法院則指出,根據協議書的現場畫面,雙方律師均參與討論與磋商,不存在吳企鎧所述的被迫簽署的情況。協議書內容及雙方討論過程顯示,約定違約金為500萬元,並無逐條計算的意圖。因此,吳企鎧應支付50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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