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化名小芸的女性駕駛於今年4月在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行車時,因雨天未開啟頭燈而被檢舉,隨後收到1200元罰單。小芸認為當時雨勢微小,僅在擋風玻璃上留下輕微水滴,且其他車輛也未開燈,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終駁回其訴求。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芸主張當時車窗上僅有輕微水滴,不需使用雨刷,且中央氣象署記錄顯示當日降雨量為0毫米,認為不符合開燈條件。然而,法院審查相關影像證據後發現,事發當時天色陰暗、地面潮濕,拍攝者的車輛已啟動雨刷,周圍部分車輛也已開啟頭燈,證實當時確有降雨情形。
法官解釋,氣象署的降雨量記錄僅反映測站周圍一定範圍內的平均情況,無法否定特定地點的局部降雨狀況,且降雨量為0並不代表現場完全沒有雨滴。依據道安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行駛遇雨時,無論天色是否昏暗,駕駛人都有開亮頭燈的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小芸的行為確實違規,維持原處分,並裁定駁回其訴訟。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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