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對一名劉姓詐騙集團車手作出判決,因其參與詐騙案件協助取款500萬元,雖僅獲得2000元報酬,仍被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須賠償被害人全額500萬元。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該詐騙集團去年8月透過網路向一名被害人謊稱可購買比特幣投資獲利,使被害人誤信而同意投資。劉姓車手於去年9月依照指示與被害人面交新台幣500萬元,隨後將款項放至指定地點由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收取,因此獲得2000元報酬。
被害人事後發現異狀報警,劉姓車手被查獲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所得報酬。法官認為,雖然劉姓車手並非直接對被害人施行詐術,但其角色不僅協助詐欺犯罪組織進行詐欺取財,還增加了執法單位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的難度。考量其犯後態度、靠打零工維生且仍有數十萬元貸款等因素,法院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財物達500萬元罪」作出判決。
此外,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劉姓車手應賠償被害人500萬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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