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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裁定要求柯文哲「自己名義提保」引發法律討論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日前被裁定以70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需接受電子監控。然而,柯文哲透過律師團表示對於是否交保「還要再想想」,引發各界關注。

此次裁定中有一個特別之處,法院明確要求柯文哲需「用自己名義提出保證金」。對此,律師VinLin在社群媒體分析可能原因:一是法官不滿柯文哲「演戲」,要求其自己具保以避免推諉責任;二是法官可能已有心證,未來若判決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可直接使用交保金;三是認為能拿出高額保證金本身就暗示貪污嫌疑。

不過,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對此提出反駁,強調上述說法「完全錯誤」。該事務所解釋,在台灣法律制度下,交保保證金與判決後的罰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直接扣抵。保證金屬於程序保障措施,案件結束後原則上會退還;而罰金是刑法上的刑罰,必須依判決另行繳納。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進一步說明,即使被告被判處罰金,保證金仍會退還,罰金則必須另繳,兩者在程序上是分開處理的。法官要求高額保證金,主要考量可能是確保被告到庭及案件的重大性,而非為了日後執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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