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男子因與中國數位侵權集團合作,非法攔截台灣11家電視頻道訊號並轉傳給非法機上盒業者,遭最高法院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同時須賠償電視台共計新台幣55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王志遠自民國104年1月起,每月收取3萬至7萬元報酬,在台灣設置機房攔截包括民視在內的11家電視頻道訊號,將其傳送至中國侵權集團的雲端伺服器,再轉送給非法數位電視機上盒業者使用。民視等公司於106年4月發現市面上有未經授權的「安博盒子第3代藍芽智慧電視盒」可收看其頻道,隨即提出告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王男1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05萬元,並須賠償每家業者100萬元。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維持賠償金額,但修正犯罪所得為614萬餘元,並考量王男資力不足且已在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改判緩刑3年。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兩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更二審法院考量案發至今多年,王男未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且告訴人均不同意和解或給予緩刑,因此改判10個月徒刑不緩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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