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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體育課羽球拍擊石誤傷同學眼睛 判賠240萬元

屏東縣一名許姓國三學生在體育課上,不當使用羽球拍擊打石頭,不慎擊中盧姓同學右眼,導致對方視力嚴重受損。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許生及其監護人許母需連帶賠償受害學生及其父母共計240餘萬元。

根據法院調查,事發於三年多前的體育課時間,許姓學生隨手撿起地上石頭以羽球拍揮擊,意外擊中盧姓同學右眼。這起事故造成盧生右眼虹膜分離並產生白內障及黃斑部退化,視力僅剩0.02,經高雄長庚醫院鑑定,其整體勞動能力減損達29%。

受害學生家屬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包括勞動能力損失204萬餘元(僅先請求102萬餘元)及精神撫慰金。雖然許生母親辯稱兒子在校行為難以監督且求償金額過高,但法院認為盧生所受損害確實嚴重,判決許生及其母親應連帶賠償盧生182萬餘元,並賠償盧生父母各30萬元精神撫慰金。原告仍保有102萬餘元的賠償請求權,案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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