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從事殯葬業的林姓男子,透過通訊軟體誘騙一名16歲少女,謊稱可以10萬元代價讓她代言保養品,實則將少女帶至汽車旅館拍攝不雅照片。少女事後發現異狀報警,林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提起公訴。
根據判決,林男於2023年10月透過通訊軟體認識16歲的少女小瑜(化名),不斷以代言保養品為由邀約見面。雙方最終約定以10萬元代價讓小瑜代言保養品,並在新北市汐止區某汽車旅館會面。在旅館房間內,林男交付10萬元後,用手機拍攝了34張小瑜裸露胸部及下體的不雅照片。
由於整個過程中沒有簽訂契約,現場也只有林男一人,沒有專業攝影團隊,且全程僅用手機拍攝,小瑜最終察覺情況有異而報警。警方調查後發現林男純粹是為了拍攝不雅照片而欺騙少女。
一審法院將林男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相當於一般強制性交既遂罪的刑度。林男不服上訴至二審,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林男認罪並提出18萬元賠償,與小瑜達成和解。考量林男犯案手段為利誘而非暴力威脅,且拍攝後未重製或散布照片,加上雙方已和解,高院依「情堪憫恕」規定將刑期減為2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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