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鄭姓業者與蔡姓女屋主簽訂20年屋頂租約,用於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並向台電售電。然而,在合約期間內,蔡女將房屋出售給黃姓女子,引發了一場法律糾紛。
根據判決書,雙方於民國105年簽訂合約,約定20年租期及21萬元租金,業者還需負責屋頂維修。但在113年9月,蔡女將房屋售予黃女,未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新屋主繼續履行太陽能板租約。鄭姓業者因此面臨設備可能被拆除的風險,向法院提告要求前屋主蔡女賠償237萬餘元,並請求將新屋主黃女列為被告。
蔡女辯稱,她在出售房屋前已告知鄭姓業者,且鄭業者同意房屋出售後自行與新屋主協商。同時,蔡女也已向黃女說明屋頂租約情況,黃女原本同意協商,但因雙方條件談不攏,最終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拆除合約」。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太陽能設備目前仍可使用,且無立即拆除的要求,鄭姓業者的損害賠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判定前屋主蔡女已履行合約義務,無違反出租人責任,因此判決鄭姓業者敗訴。同時,法院也駁回了將新屋主黃女列為被告的請求,理由是鄭姓業者未能提出與原訴請有明確關聯的事實基礎。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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