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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本法草案初審進展:年齡定義與18歲公民權待協商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已完成「青年基本法草案」的初步審查,多數條文已獲通過,但關於青年年齡定義、18歲公民權及青年發展基金等重要議題仍待黨團協商。

此次審查的青年基本法草案共28條,旨在落實「青年主流化」政策,確保從青年觀點考量各項政策與計畫,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與管道。行政院版本將「青年」定義為18至35歲國民,但民眾黨團主張下修至16歲,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則建議上修至45歲。

草案重點包括政府每四年須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各級政府應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並確保充足的青年發展預算。此外,政府將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與社會創新,保障青年居住權益,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並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教文委員會今日審查時,多數條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經朝野立委文字調整後通過初審。然而,第二條年齡定義、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提出的第四條之一「納入18歲公民權」、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增設青年發展基金等條文,因朝野未達共識,將保留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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