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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修訂軍人懲罰細則 罰站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國防部於5日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針對官兵懲罰方式進行多項調整,其中對於士兵的罰站懲罰新增明確規範,要求必須選擇適當地點和時間,並考量受罰人身體狀況,同一天內累計罰站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此次修正是配合去年8月7日修訂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國防部重新調整平時與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新規定將原評議會改為懲罰諮詢會,並修正調查和懲罰程序,同時增訂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廢止起役等懲罰種類的相關規定。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不同身分的軍人適用不同懲罰方式。軍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等九種;士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等十一種;士兵懲罰則包括廢止起役、記過、申誡等十一種,其中包含禁足、罰勤及罰站。

新修訂的施行細則明確規定,受懲罰人在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須執行任務或勤務。若遇緊急狀況需要請假,必須經權責長官核准後才能離營外出。

關於罰站懲罰,新規定要求必須在適當地點和時間執行,且不得在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晚上9時至隔日早上7時或中午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待靠泊後再執行。

國防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明確受懲罰人在懲罰期間的權利義務,確保部隊管理有所依據,同時也體現人權進步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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