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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侵占公發洗衣機案 二度再審聲請遭最高法院駁回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價值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遭判處6年8月有期徒刑定讞。林男兩度聲請再審均遭駁回,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其抗告,全案確定。

根據刑事定讞判決,林男於民國106年12月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便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然而,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隨後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住處據為己有。事後得知消息走漏,林男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置放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改判6年8月徒刑;林男上訴後,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男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主張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洗衣機採購程序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支援營彈藥連辦理,他當時無決定及分配權限,不構成因職務關係而支配公有物品的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採購經費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核撥,但此批採購物品供公務機關使用,屬公用、公有之物,不影響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的判決事實,因此裁定駁回抗告。

林男再次聲請再審,主張當時借洗衣機外箱包裹將茶盤寄回台南住處,原確定判決僅以證人證詞推斷包裹內容物為洗衣機,有判決理由未以證據認定之違誤。金門高分院認為林男聲請再審意旨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日再次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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