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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戶賄賂拆除大隊遭拒 緩起訴須繳納2萬元公庫

新北市林姓男子因自家違建面臨拆除,在拆除大隊現場勘查時,拿出5000元現金試圖賄賂公務員,請求「幫幫忙」並希望「如果要拆就通知一下,我們自己拆」。公務員當場拒絕收錢並立即通報政風單位。

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地檢署。林男名下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的建物,包括原建物、增建樓層與頂樓鴿舍,均未經建築許可及使用執照核准,確屬違章建築。去年9月,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前往現場勘查時,林男意圖行賄以換取拆除寬限。

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考量其無前科、素行良好,且賄款金額不高,未實際影響拆除程序,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行求賄賂未遂罪」給予一年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公庫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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