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集團創辦人何明憲在擔任勤美董事長期間,被控涉嫌侵占勤美從屬公司約新台幣7000萬元。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三審於今日(29日)判處何明憲有期徒刑3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何明憲與律師凃錦樹(勁林爭青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目前因另案被通緝)違反證券交易法。此案最初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由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已三次發回更審。
法院判決何明憲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未扣案的犯罪所得7009萬673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者外,予以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凃錦樹則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根據起訴書,何明憲與凃錦樹於民國94、95年間,藉「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不良債權」交易過程,使勤美公司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侵占兩公司資產。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的審理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的部分,即何明憲、凃錦樹就被訴大廣三案、金典案,是否有朋分日華投資公司、日華資產公司支付給勁林公司的報酬,因而涉犯「特殊侵占或特殊背信」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