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證券交易法違規並已被判刑30年5月的炒手鍾文智,在潛逃前於今年2月11日透過律師王國棟、洪宏昌向法院提出申請,希望將原本每週三次的警局報到義務減為每週一次。鍾文智在申請中表示,他擔任某公司綠能工程總監,工作需要全台各地奔波,現行報到頻率影響工作進行。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期間,最高法院於3月12日判決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不法獲利逾4億元案件定讞,合計刑期30年5月。台北地檢署隨後於3月13日因鍾文智未依規定向警局報到,認定其有逃亡或藏匿情形而發布通緝。
高院合議庭認為,由於鍾文智判決已確定且已逃亡,變更報到限制的請求已無實益,因此裁定駁回。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鍾文智首次棄保潛逃,他曾在2016年2月15日因未到庭而被台北地院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發布通緝,直到2017年1月13日才被緝獲。
此案也與高院合議庭去年10月對鍾文智未延長科技監控、僅加保2000萬元的爭議裁定有關。該裁定未及時公告及送達,直到今年3月28日才以略式裁定公告上網,相關法官包括陳勇松等人因此遭究責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