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3日發布綜所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的認定原則,自即日起生效。此舉旨在解決多名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的情況,提供各地區國稅局一致性的判斷標準。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原則,認定得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為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的書面意思表示;第二順序為各申報扶養者之間的協議;第三順序為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四順序則是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
針對「實際扶養事實」的認定,財政部提供了11項參考證明,包括:與直系尊親屬親等較近者、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者、負責日常生活照顧者、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關係、人身保險要保人身分、負擔醫藥費用者、聘僱看護工的雇主身分及費用負擔情況、長期照顧服務的申請者及費用負擔情況、住宿式服務機構費用負擔及探視情況,以及其他扶養事實。
申報綜所稅時,因一個申報戶人口數愈多可適用的免稅額度也會增加,因此實務上常見手足間重複申報扶養父母的情形。財政部此次發布的認定原則,將有助於稅務機關對此類案件做出更為一致且公平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