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北劉姓大學生在捷運站電扶梯上偷拍女高中生裙底,被一名女老師發現並當場制止。警方查扣劉男手機後發現,他不僅偷拍本案被害女高中生,還將多名女學生的偷拍影片以「國中生」、「高中生」等分類方式儲存。
根據判決,劉男於前年9月14日上午7時40分,在台北市大安區捷運站準備搭乘電扶梯時,看見前方穿著白色上衣、黑色百褶裙制服的高中女學生,便拿出手機偷錄其裙底。一名女老師發現後立即喝止並呼籲周圍乘客協助圍住劉男,同時報警處理。
警方檢視劉男手機,發現除了被害女高中生的隱私影片外,還有多個以「○○SH」(高中)、「○○JH」(國中)及校名命名的資料夾,內含多名女學生的裙底偷拍影片。一審時,劉男辯稱不知被害人未成年,且手機內多數影片是從網路下載,但法院認為其應知道穿制服的女學生為未成年人,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4年徒刑。
劉男上訴後改口認罪,高等法院變更法條,認定其行為屬刑法「成年人故意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考量劉男已與被害女高中生達成12萬元和解並支付完畢,高院改判8月徒刑、緩刑2年,並須於緩刑期間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