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張軒豪因酒後駕車,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被依醉態駕駛罪嫌起訴。高等法院日前判決他刑期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此外,職務法庭於14日作出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改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此判決仍可上訴。
張軒豪為司法官班第37期結業生,自1999年起在宜蘭地院擔任民事庭法官。根據檢方起訴資料,去年8月19日傍晚,張軒豪參加聚餐後駕車上路,晚間8點多在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交岔口左轉時,因搶快進入對向車道被巡邏員警發現並攔下。經酒測後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超標。
案件經宜蘭地檢署偵辦後,於去年9月16日依刑法「醉態駕駛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4月刑期,得易科罰金12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張軒豪遭起訴後被司法院停職,並送法官個案評鑑,結果決議將他送監察院彈劾,再送職務法庭懲戒。評鑑中發現,張軒豪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仍在聚餐時飲用烈酒伏特加,並酒後駕車。職務法庭認為其違失行為嚴重影響法官形象,因此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改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