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提到民進黨指控有民眾遭冒名連署參與罷免案,涉及了台灣的罷免制度與相關法律規範。在台灣,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分為提議、連署和投票三個階段。提議階段需要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的提議,連署階段則需達到10%以上,投票時須有四分之一以上選舉人投票,且有效票數達到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
關於冒名連署的法律責任,除了文中提到的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罪和非法蒐集利用個資罪外,還可能涉及《選舉罷免法》第140條的規定,即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罷免案通過或不通過,以虛偽遷徙戶籍或其他非法方式,取得投票權或使他人喪失投票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近年來的罷免風潮始於2016年的「割闌尾計畫」,後續有2021年的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成為首位被罷免的直轄市長。這種現象被學者稱為「公民不服從」的展現,但也引發對「報復性罷免」的討論。2021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後,提高了罷免門檻,包括第75條規定罷免案必須附具理由書,且被選舉人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個人資料保護在罷免案中同樣重要,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構成違法。監察院也曾針對罷免連署中的個資保護問題提出調查,要求中選會強化管理機制,確保民眾個資安全。